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所需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业主提供);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由有地形图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地形图(在图上标明用地范围,并经属地管理部门审定)(原件2份);
3、经审定(由属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县政府审定)的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比例为1:200—1:500、较大项目为1:500—1:1000)[图中须反映现状地形并标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构筑物的外轮廓尺寸、与相邻建筑、用地界、道路(含规划道路)中心线、河道、管线等间距尺寸及相关技术指标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另附总平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1份(业主提供);
4、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加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属文件、附图)(复印件1份业主提供)
5、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必备资料
1、《报建表》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划用地红线图、经规划部门确认的用地总平面图)、附件原件和各2份复印件;
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5、施工图2套(含建施和结施);
6、反映该项目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照片及电子文件;
7、属房地产项目的需提供《商品房建设准建证》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8、高层建筑或对消防有特别要求的建筑需提供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二)审查内容
用地位置、范围、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
(三)批准条件
1、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2、与批出的建筑方案相符;
3、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批复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业主提供);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由有地形图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地形图(在图上标明用地范围,并经属地管理部门审定)(原件2份);
3、经审定(由属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建设主管部门、县政府审定)的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比例为1:200—1:500、较大项目为1:500—1:1000)[图中须反映现状地形并标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构筑物的外轮廓尺寸、与相邻建筑、用地界、道路(含规划道路)中心线、河道、管线等间距尺寸及相关技术指标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另附总平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1份(业主提供);
4、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加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属文件、附图)(复印件1份业主提供)
5、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必备资料
1、《报建表》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划用地红线图、经规划部门确认的用地总平面图)、附件原件和各2份复印件;
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5、施工图2套(含建施和结施);
6、反映该项目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照片及电子文件;
7、属房地产项目的需提供《商品房建设准建证》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8、高层建筑或对消防有特别要求的建筑需提供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二)审查内容
用地位置、范围、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
(三)批准条件
1、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2、与批出的建筑方案相符;
3、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批复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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